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2民初2666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1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961565942。
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茜,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锋,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本浔歌城,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北山大道339号2-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5YW4BW4M。
负责人:潘克武,该歌城投资人。
被告:重庆纯克时光企业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1号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0503613657。
法定代表人:陈立发,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富,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召奎,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本浔歌城、被告重庆纯克时光企业策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