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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徐军、范振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06民初40406-40408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徐军、范振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徐军;范振华;张懒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6民初40406-40408号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南环大道西50号2栋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83295722。

法定代表人:阎瑞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40406号):徐军,男,198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40407号):范振华,男,199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被告(40408号):张懒,男,199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军、范振华、张懒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三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三案的起诉。

每案受理费50元共计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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