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鲁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15民初77849号
案件名称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鲁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鲁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15民初77849号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东三路XXX号XXX号楼XXX层C部位。

法定代表人:KIMBYEONGYEOL,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某,男,汉族,1977年10月12日出生,户籍地辽宁省大石桥市。

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金公司)诉被告鲁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乐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被告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戚莉珏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鲁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已审理终结。

原告乐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鲁某、寻梦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鲁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00元,其中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1,000元,购买侵权产品568元。

审理中,乐金公司撤回了第1项诉讼请求及对寻梦公司的起诉。

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原告乐金公司以独占许可方式获得包括涉案商标在内的多件知识产权,乐金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维权诉讼。

2019年9月,乐金生活发现被告鲁某在拼多多购物平台上开设的店铺“绿叶爱生活诚信店”中销售的侵犯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以下称“涉案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化妆品。

乐金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鲁某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乐金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2019)沪闵证经字第3269号公证书、(2019)沪闵证经字第4132号公证书、(2019)沪闵证经字第3270号公证书及翻译书、(2019)沪闵证经字第3286号公证书、品牌推广宣传资料及公证费发票等证据;

寻梦公司提交了涉案店铺的基本信息、涉案店铺协议签署记录、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涉案订单信息、操作日志、拼多多网站知产维权投诉指引等证据。

原、被告对对方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皆无异议。

综合上述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如下:案外人株式会社LG生活健康经核准注册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3类“化妆品”等,该些权利商标目前及被控侵权行为发生期间均处有效期内。

2019年7月15日,案外人株式会社LG生活健康出具《品牌授权书》,确认乐金公司是株式会社LG生活健康所有知识产权在中国大陆的独占被许可方(含本案权利商标),协议明确使用期限:自2019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

据(2019)沪闵证经字第3286号公证书载,2019年10月12日,自拼多多平台“绿叶爱生活诚信店”购买“韩国Whoo后天气丹水乳套装女花献光彩紧颜7件套精华补水保湿滋养”链接下产品一个,支付568元。

2019年10月15日,公证处工作人员随同收取韵达快递包裹并封存。

经当庭勘验,拆封公证处封存物品,内有产品包装盒一个及化妆品七件,被控侵权产品包装盒及各化妆品瓶身均使用了“”“”标识,与原告权利商标构成相同。

庭审中,乐金公司说明公证购买实物与正品相比,存在包装盒底部及化妆品包装瓶底部缺少中文标签、化妆品瓶包装瓶底部及标签做工粗糙等瑕疵,并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的商品。

乐金生活亦说明其在天猫官方店销售同款商品,售价为1,590元。

原告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支出公证费1,000元。

该店铺由被告鲁某开办,寻梦公司证实涉案商品IDXXXXXXXXXXX于2019年11月1日禁售。

截止商品ID禁售之日,涉案商品销售数量为1件,销售金额为568元。

本院认为,原告乐金公司经涉案商标权利人许可,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侵害权利商标的侵权行为提起本案诉讼,被告的侵权行为处于原告商标权许可使用协议有效期内。

涉案被控侵权商品未经原告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部分诉讼请求,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自可准许。

关于赔偿数额,鉴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其按照法定赔偿标准主张经济损失,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综合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控侵权商品销售数量、销售金额、侵权持续时间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

另,被告鲁某还应赔偿原告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原告主张公证费1,000元及公证购买费用568元并提供票据,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律师费用虽未提供票据,但确为本案聘请律师,本院酌情予以支持。

被告鲁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属放弃诉讼权利的行为,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为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鲁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鲁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杨 捷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阮文楚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