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104知民初82号原告:河南二力餐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陇海东路10号6号楼3单元2层48号。
法定代表人:刘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保华,上海段(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管城区京回阁二力涮锅,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
经营者:高蒙,女,1989年8月22日出生,回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献玲,河南豫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二力餐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管城区京回阁二力涮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河南二力餐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杭保华,被告郑州市管城区京回阁二力涮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献玲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二力餐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13579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0元;
3、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11500元;
4、被告在《河南日报》、《大河报》等省级报刊上发表声明道歉,消除影响;
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河南二力餐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是第1135798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
二力涮锅品牌为郑州市老字号品牌,在郑州市享有较高知名度,该品牌创始人为刘斌。
1996年,刘斌在郑州市管城回族街开设郑州市管城二力涮锅,并于1996年12月25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了“二力及图形”的组合商标“”,于1997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
后在刘斌的大力经营下,二力品牌涮锅取得了长足发展,在郑州本地享有极高知名度,成为涮锅餐饮服务机构的特色品牌,在全省拥有多家自营及加盟店。
后为发展壮大,成立原告公司,第1135798号“”注册商标转让至原告公司名下,由原告享有商标专用权。
原告工作人员经调查发现,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情况下,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其经营的涮锅店中突出使用“二力”二字,使公众产生误认,损害原告的市场份额及品牌形象,原告遂诉至法院。
被告郑州市管城区京回阁二力涮锅辩称,其并未使用原告商标,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第1135798号商标注册证记载,“”商标注册人为郑州市管城二力涮锅,注册地址为河南省郑州市管城街中段路东7号,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餐馆、自助餐馆、快餐馆,注册有效期限为1997年12月14日至2007年12月13日,已续展至2027年12月13日。
2014年4月,原告受让该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第15296479号商标注册证记载,“京回阁二力涮锅”商标注册人为薇风蓝集团有限公司,注册人地址为英国伦敦市查斯商务中心39-41查斯侧面N145BP,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饭店、餐馆、自助餐馆、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茶馆,注册日期为2015年10月21日,有效期至2025年10月20日。
2017年5月郑州薇风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管城区城南路187号2号楼2单元6层33号)受让该商标。
2018年2月20日,该公司(作为甲方)与高蒙(作为乙方)签订《京回阁二力涮锅加盟合同书》,许可乙方在2018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间有偿使用第15296479号“京回阁二力涮锅”商标,允许乙方加盟甲方。
2018年3月25日高蒙注册成立郑州市管城区京回阁二力涮锅,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为郑州市管城区管城街66号楼一层附37号。
2019年2月27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孙全欣向郑州市黄河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3月1日,该公证处公证员刘某、工作人员刘林伟随同原告委托代理人孙全欣来到位于郑州市管城街和东大街交叉口向北200米左右路西门头标记显示为“京回阁二力涮锅”的饭店附近,由刘林伟使用随身携带的拍照设备手机对该饭门头拍照。
三人12时12分许进入该店,孙全欣在店内点菜消费268元,结束后微信支付了该款项,并现场取得结账单和发票。
三人13时01分许离开该店,孙全欣将上述结账单和发票交由工作人员刘林伟保管,刘林伟对饭店内的部分装修装潢进行了拍照。
该店门头底色为绿色,店招为京回阁二力涮锅,其中“京回阁”三字为与门头底色相近的绿色,“二力涮锅”四字为红色,两组字字体大小略有区别。
店内涮锅锅体上印有“二力”字样,结账单抬头为“二力涮锅”,发票上加盖有“郑州市管城区京回阁二力涮锅”发票专用章。
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出具(2019)豫郑黄证内民字第06446号公证书对上述过程予以确认。
2019年7月17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孙全欣分别通过美团手机客户端、百度对被告侵权进行视频取证,取得两份MP4格式视频文件,并申请TSA可信时间戳认证进行证据固定。
上述两段视频显示,被告在网上以门头为“二力涮锅”的图片进行宣传推广,消费者对其作出“老店”、“十几年前很火的一家涮锅店”、“传统老店”、“二力最早的店”等用户评价。
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公司出具两份认证证书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商标注册人对其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享有专用权。
原告经商标局核准取得第1135798号“”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商标的有效期内受到法律保护。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关于被告服务使用的标志与原告“”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的问题。
原告“”商标由汉字“二力”、拼音“ERLI”及“二力”两字的变形图形三部分组合而成,因文字较之图形、字母更易被相关公众识别呼叫,故汉字“二力”应为该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
被告虽拥有“京回阁二力涮锅”这一注册商标,但其在使用时存在不规范现象:被告经营餐饮服务,与第1135798号“”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相同;
其在店面门头、网页图片、结账单、涮锅锅体上突出使用“二力”字样,起到了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且网友评论显示,已有部分消费者对被告提供的服务来源产生了实际的混淆和误认。
因此,被告在其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二力”字样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在省级报刊上发表声明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请。
本院认为,商标权系财产权,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不涉及对人身权的侵害,故被告的涉案侵权行为不适用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方式,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
鉴于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的经济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本院综合考虑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过错程度以及原告就涉案商标对案外人的许可使用费用等因素,酌定被告应向原告赔偿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0000元。
原告超出部分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州市管城区京回阁二力涮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河南二力餐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第113579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的行为;
二、被告郑州市管城区京回阁二力涮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河南二力餐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0000元;
三、驳回原告河南二力餐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73元,由原告河南二力餐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5398元,被告郑州市管城区京回阁二力涮锅负担5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