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0民初4773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伦,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园园,女,198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瑞金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淳隆,上海未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园园、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金 滢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卢思元书 记 员 张晓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