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民终106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定远县界牌集镇吴怀林商店,经营场所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界牌集镇。
经营者:吴怀林。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北门工业干道28号。
法定代表人:李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童,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敏,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定远县界牌集镇吴怀林商店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1民初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请求撤回起诉,定远县界牌集镇吴怀林商店予以同意。
本院认为,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经定远县界牌集镇吴怀林商店同意,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1民初13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定远县界牌集镇吴怀林商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