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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孙甜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11民初457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孙甜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孙甜甜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1民初457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甜甜,女,199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甜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桑泽祥审判员  王 敏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敬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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