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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龙湾恒申餐饮有限公司、陈申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行申10731号
案件名称温州龙湾恒申餐饮有限公司、陈申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龙湾恒申餐饮有限公司;陈申;国家知识产权局;金松竹

案由

案由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0731号 再审申请人:温州龙湾恒申餐饮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飞云江路145号西首。

法定代表人:陈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爽爽,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知雨,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青,该局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金松竹,女,1965年3月19日出生,朝鲜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申,男,198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再审申请人温州龙湾恒申餐饮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金松竹及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申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310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温州龙湾恒申餐饮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温州龙湾恒申餐饮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温州龙湾恒申餐饮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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