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00号 原告:中山市英为拓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76486488F,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新华路6号基地二期六楼601、602室。
法定代表人:李毅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士军,中山尚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慈溪市童瑞摄影器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282000163624,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沈师桥村(镇西南路263号)。
法定代表人:何佳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姚丹,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山市英为拓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童瑞摄影器材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山市英为拓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五项变更为“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2019年12月18日,原告中山市英为拓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山市英为拓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英为拓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山市英为拓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中山市英为拓电器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