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3925号 原告:浙江盛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杜桥镇汾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小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明明,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长宏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新篁工业园区盐丰公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严长金,董事长。
被告:台州市椒江杰新机械厂,经营场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星星大道76号。
经营者范海杰,男,198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技能,浙江晟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盛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长宏铜业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杰新机械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盛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将其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9年12月21日,原告浙江盛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浙江盛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盛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盛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