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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阿迪诗服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3323号
案件名称台湾阿迪诗服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台湾阿迪诗服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起步股份有限公司;青田起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杭州步尚贸易有限公司新塘路分公司;杭州步尚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虹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33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台湾阿迪诗服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葵昌路26-38号豪华工业大厦23楼B07室。

法定代表人:陈朝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勇,北京国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飞,北京国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起步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油竹新区侨乡工业园区赤岩3号。

法定代表人:周建勇,该公司总经理兼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云,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晓娟,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青田起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油竹街道江滨路32号。

法定代表人:章利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一审被告:杭州步尚贸易有限公司新塘路分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新塘路108号杭州天虹购物中心B座3层B321室。

负责人:周丹华。

一审被告:杭州步尚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太平门直街260号三新银座814室。

法定代表人:周丹华。

一审被告:浙江天虹百货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新塘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高书林,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台湾阿迪诗服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迪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起步股份公司)、青田起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田起步公司),一审被告杭州步尚贸易有限公司新塘路分公司(以下简称步尚分公司)、杭州步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尚公司)、浙江天虹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虹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终8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阿迪诗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不构成近似,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在语种、文字构成、顺序排列方面完全相同,虽然字体存在差别,但是仍可以认定属于近似商标;

(二)二审判决认定起步股份公司、青田起步公司对被诉侵权商标的使用系对其已经注册的商标的简化使用无事实依据。

起步股份公司、青田起步公司的第1058323号“ABCKIDS”商标尽管注册时间和受让的时间早于阿迪诗公司涉案商标的注册时间和受让时间,但该商标为组合商标,并非单独的“ABC”商标。

起步股份公司、青田起步公司没有使用“ABC”标识的合法基础。

综上,请求本院:再审本案,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起步股份公司提交意见称,(一)被诉标识与涉案商标不近似。

1.涉案商标有椭圆形底色,形成贴片形状,被诉侵权标识没有任何底色和形状衬托;

2.涉案商标系abc小写字母,被诉标识为大写字母;

3.涉案商标字母系常规设计,被诉侵权标识是卡通体或者像素格字体具有艺术性;

4.涉案商标固有显著性较弱,且未经过大量使用。

而起步股份公司、青田起步公司享有权利的“ABCKIDS”系列商标显著性较强,且经过大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在近似性比较时应当从严掌握。

(二)起步股份公司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系对自己商标的简化使用,未改变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

起步股份公司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拥有多枚ABCkids文字和图形商标,其中kids使用在童装商品上显著性较弱,起步公司使用ABC标志系对上述ABCkids系列商标的简化使用,未改变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

(三)起步公司在使用ABC标识时,同时会标注ABCkids系列商标,由于ABCkids童装品牌具有较高知名度,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四)阿迪诗公司仅为一空壳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父亲曾为起步股份公司及关联公司提供商标代理服务,阿迪诗公司恶意受让诉争商标,起诉牟利,不应获得支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涉案商标为小写英文字母“abc”加椭圆图形背景的组合。

被诉侵权行为系在服装商品上使用大写“ABC”标识及在经营场所背景墙使用“ABC”标识。

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青田起步公司、起步股份公司经过申请或合法受让取得了包含“ABC”字母的大量注册商标,其中第1058323号商标的注册时间和受让时间分别早于阿迪诗公司涉案商标的注册时间和受让时间。

在相关市场范围内,同时并存着阿迪诗公司的涉案商标和青田起步公司、起步股份公司的多个注册商标。

结合青田起步公司、起步股份公司自有商标及其知名度来看,上述两公司在本案中使用的“ABC”标识与其注册商标中主要元素相同,未改变其显著识别部分,被诉侵权标识并不具有阿迪诗公司涉案商标中小写英文字母和椭圆图形背景的特征,不易造成相关公众对于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

阿迪诗公司的相关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台湾阿迪诗服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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