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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花四季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安陆市鑫谷一餐饮店、胡雄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09民初182号
案件名称武汉花四季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安陆市鑫谷一餐饮店、胡雄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武汉花四季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安陆市鑫谷一餐饮店;胡雄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9民初182号原告:武汉花四季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210号博文花园15楼15-北-2层。

法定代表人:沈怀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显显、范雪君,湖北瀛楚(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陆市鑫谷一餐饮店,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太白大道71号。

经营者:黄波,男,198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告:胡雄涛,男,198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媛,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花四季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陆市鑫谷一餐饮店、胡雄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武汉花四季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花四季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花四季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6.54元,减半收取603.27元,由原告武汉花四季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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