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45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胜,男,197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新辉,男,197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一审原告:东莞市胜景汽车用品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南坑村新友谊工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黄胜,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黄胜因与被申请人陈新辉、一审原告东莞市胜景汽车用品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民终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黄胜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