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92民初15819号原告:重庆品诚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源路53号3幢1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81473224H。
法定代表人:李劲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平平,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特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川南奉公路3397号3幢2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598169600R。
法定代表人:周瑞珍,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品诚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特火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重庆品诚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品诚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品诚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重庆品诚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