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20知民初7号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胜,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资阳市雁江区惠宜佳超市。
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铜马车马街75号“佳好美便利店”。
经营者:朱小杰。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资阳市雁江区惠宜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