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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光合作用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岚珍光学科技有限公司、石彬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7民初3335号
案件名称湖南光合作用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岚珍光学科技有限公司、石彬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南光合作用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岚珍光学科技有限公司;石彬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7民初3335号原告:湖南光合作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李庆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君超,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臻元,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岚珍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林惠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国中,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浩,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彬军,男,198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光合作用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岚珍光学科技有限公司、石彬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光合作用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光合作用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南光合作用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佳璐审 判 员  林抒蔚人民陪审员  吴爱华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丽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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