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94053号原告:上海微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梅合堂,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伊璐,女。
被告:成都水经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张淦西,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浩,上海沪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微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水经软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立案。
原告上海微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微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微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 田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佳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