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8984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炜琳,女,199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炜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欣元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严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