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872号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杜克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威。
被告:上海迅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沈鸿能。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迅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本案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杜灵燕人民陪审员 陆金华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朱永华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