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05民初2325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07)8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GHF9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TSENGHUI-YIN),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琳,是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会区会城润达电脑店。
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05L435821119。
经营者:彭伟。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会区会城润达电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已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