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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新会区会城润达电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705民初2325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新会区会城润达电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新会区会城润达电脑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05民初2325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07)8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GHF9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TSENGHUI-YIN),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琳,是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会区会城润达电脑店。

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05L435821119。

经营者:彭伟。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会区会城润达电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已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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