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18526号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倪涌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立华,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阶烨,男,19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南雄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鹏,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阶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
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畅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阮文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