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15025号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董事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虎,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凌媚,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丽云,女,199*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董事长。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曾丽云、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诉讼费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畅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阮文楚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