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周友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15民初18528号
案件名称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周友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周友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18528号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倪涌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立华,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友节,男,196*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鹏,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友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

立案后,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畅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阮文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