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18528号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倪涌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立华,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友节,男,196*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鹏,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友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
立案后,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畅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阮文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