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焦作市金的食品有限公司与淇县西岗华尚玛特超市、淇县悦享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6知民初49号
案件名称焦作市金的食品有限公司与淇县西岗华尚玛特超市、淇县悦享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焦作市金的食品有限公司;淇县西岗华尚玛特超市;淇县悦享超市;淇县高村爱武副食门市;邢志国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6知民初49号原告:焦作市金的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修武县周庄乡五里堡村东。

法定代表人:郜建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亚明,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淇县西岗华尚玛特超市,经营场所河南省淇县西岗镇西岗村西头。

经营者:董小华,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淇县。

被告:淇县悦享超市,经营场所河南省淇县桥盟街道办事处麒麟郡C11号。

经营者:姜银保,男,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淇县。

被告:淇县高村爱武副食门市,经营场所河南省淇县高村镇镇区桥西大街。

经营者:赵爱武,女,196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生,河南王洪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代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邢志国,男,198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平乡县油召乡后马庄村人,现住址不详。

原告焦作市金的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作金的公司)与被告淇县西岗华尚玛特超市(以下简称华尚玛特超市)、淇县悦享超市(以下简称悦享超市)、淇县高村爱武副食门市(以下简称爱武副食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不服本院(2018)豫06民初65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2019)豫民终309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在诉讼中,原告申请追加邢志国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

本案于2019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焦作金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亚明,被告华尚玛特超市的经营者董小华,被告悦享超市的经营者姜银保,被告爱武副食门市的经营者赵爱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生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邢志国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焦作金的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华尚玛特超市、悦享超市、爱武副食门市、邢志国立即停止销售冒充原告公司信息生产的“六个原味核桃”饮料;

二、判令被告华尚玛特超市、悦享超市、爱武副食门市、邢志国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焦作金的公司成立于2013年8月19日,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饮料。

2014年1月7日经核准注册“今的”和“JINDI”相组合的商标,用于公司生产销售饮料。

焦作金的公司从未生产过“六个原味核桃”的饮料。

2018年4月份,根据经销商电话咨询信息,发现市场上有人冒充焦作金的公司信息大批量生产销售“六个原味核桃”,并已经销售到河北省邯郸、邢台地区,山东省菏泽、聊城地区,产品包装全部都是焦作金的公司的信息。

2018年8月1日,案外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公证处监督下,在位于鹤壁市淇县西岗镇西岗村006县道与淇石线交叉口向南100米路西的门头为华尚玛特西岗店的超市内购买一件标有“六个原味核桃焦作金的食品有限公司”字样的饮料一箱。

2018年8月9日,焦作金的公司工作人员向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鹤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名举报要求查处假冒焦作金的公司的产品。

2018年9月28日,焦作金的公司工作人员在悦享超市(门头为同心超市)购买了两件假冒焦作金的公司生产的“六个原味核桃焦作金的食品有限公司”字样的饮料,超市工作人员出具了购买凭证。

一件交给了淇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件带回焦作金的公司。

华尚玛特超市、悦享超市、爱武副食门市、邢志国的行为已构成侵权,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华尚玛特超市、悦享超市都是从爱武副食门市处购进的涉案产品,爱武副食门市是商标侵权及公司信息侵权的知情人,应当与华尚玛特超市、悦享超市承担侵权责任。

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华尚玛特超市答辩称,华尚玛特超市不知道销售的饮料是侵权产品,也没有销售过涉案产品。

被告悦享超市答辩称,悦享超市不知道销售的饮料是侵权产品,悦享超市在2018年5月中旬开业,涉案饮料没有在货架上摆放,是原告自己去店里翻找到,说就要这个饮料。

被告爱武副食门市答辩称,1、淇县高村爱武副食门市不是生产商、供货商,且取得涉案产品来源合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涉案产品由邢志国提供,淇县高村爱武副食门市向邢志国支付了货款。

2、涉案产品由邢志国提供,由邢志国收取货款,淇县高村爱武副食门市没有从中获取利润,且邢志国能够证明涉案产品由焦作金的公司生产。

因此,焦作金的公司要求赔偿50000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当事人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明一系复印件,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采信;

原告提交的证据二举报信、证据五录音资料,系原告单方制作,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且原告称举报并无处理结果,不能证明原告主张,本院对其证明力不予确认;

原告提交的证据三证明,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询,且不能证明原告主张,本院对其证明力不予确认;

原告提交的证据四的购物证明,仅表明原味核桃,不能证明原告主张,本院对其证明力不予确认;

原告提交的证据2019年12月1日康亚明的电话录音,被告提出异议,原告无法证明其真实性,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不予确认;

原告提交的山楂树产品包装照片,不能证明其诉讼主张,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不予确认。

被告华尚玛特超市提交的证据中焦作金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原告提出异议,辩称不是其提供的,无有效证据予以反驳,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有效证据,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和当庭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焦作金的公司成立于2013年8月19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200万元,经营范围生产销售饮料。

被告华尚玛特超市成立于2012年6月18日,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淇县西岗镇西岗村西头。

经营范围零售、预包装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烟酒、日杂、百货、蔬菜、水果冷鲜销售、现场蛋糕加工、销售。

被告悦享超市成立于2018年5月11日,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淇县桥盟街道办事处麒麟郡C11号。

经营范围副食品、饮料、烟、酒、日杂销售。

被告爱武副食门市成立于2007年11月30日,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淇县高村镇镇区桥西大街。

经营范围副食品、日杂、百货批发兼零售。

2018年7月1日,悦享超市从爱武副食门市购进养生核桃20件,单价25元,六个原味10件,单价25元,香蕉奶10件,单价20元,货款合计950元。

2018年7月25日,华尚玛特超市从爱武副食门市购进金的核桃露25件,单价30元,货款合计750元。

8月25日,华尚玛特超市退货24件。

2018年5月29日,爱武副食门市从邢志国处购进六个原味核桃440件,通过微信支付邢志国货款7800元。

后退货395件。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原告认为被告华尚玛特超市、悦享超市、爱武副食门市、邢志国销售的“六个原味核桃”饮料系假冒原告公司信息所生产,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原告诉称其在发现市场上有假冒其公司信息生产侵权产品后,多次向有关机关及相关人员进行举报、控告,但目前均无任何处理结果。

爱武副食门市认为其从邢志国处购进货物,邢志国系焦作金的公司的工作人员,根据本案查明的案件事实,涉案侵权产品上所显示的今的字样、焦作金的公司名称信息、生产许可证号SC10641082100325、厂商识别码6923394、公司住所地均与焦作金的公司所核准注册登记的信息一致。

且依据本案调取的证据可知,涉案侵权产品上所留存的固定电话0391-77××××2,户名为邢志国,安装地址为焦作市修武县周庄乡五里堡村,与原告焦作金的公司工商登记中登记的住所地一致。

本案中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控侵权商品系假冒焦作金的公司生产的饮料,因此原告主张四被告所销售的商品系假冒其公司生产经营信息所生产,构成侵权,应赔偿原告损失的依据不足,其诉讼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焦作金的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焦作市金的食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焦作市金的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