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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与台州市三和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1081民初9975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台州市三和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温岭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台州市三和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81民初9975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中,浙江兴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三和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大溪镇宜桥村群艺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2556639732。

法定代表人:蒋云海,执行董事。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台州市三和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庭审。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生产或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牛仔裤,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其中包括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被告在侵权地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2.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

3.依法裁定本案诉讼费。

后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台州市三和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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