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81民初9975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中,浙江兴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三和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大溪镇宜桥村群艺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2556639732。
法定代表人:蒋云海,执行董事。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台州市三和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庭审。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生产或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牛仔裤,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其中包括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被告在侵权地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2.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
3.依法裁定本案诉讼费。
后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台州市三和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