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2民初11463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利大街1155号。
法人代表:托马斯·M·昂达(THOMASM.ONDA),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歌,广东派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涛,男,汉族,1992年10月27日出生,住址重庆市云阳县。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张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定于同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在开庭审理前,原告以庭前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实际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