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0101民初19694号之二原告: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0号3幢(北部新区双子座A座(3楼)9楼1#)。
法定代表人:陶石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新华,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思思,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百荣顺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通胡大街25号院10号楼1-2层东段4号。
法定代表人:宋乃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海,北京凯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云小白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东城街道南环路1974号。
法定代表人:程金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海,山东本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水江源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西苑工业项目区。
法定代表人:高玉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清,男,汉族,1966年8月7日出生,衡水江源酒业有限公司员工,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原告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百荣顺达商贸有限公司、山东云小白酒业有限公司、衡水江源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北京百荣顺达商贸有限公司、山东云小白酒业有限公司、衡水江源酒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37元,由原告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