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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与衡水江源酒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京0101民初19694号之二
案件名称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与衡水江源酒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衡水江源酒业有限公司;山东云小白酒业有限公司;北京百荣顺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0101民初19694号之二原告: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0号3幢(北部新区双子座A座(3楼)9楼1#)。

法定代表人:陶石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新华,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思思,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百荣顺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通胡大街25号院10号楼1-2层东段4号。

法定代表人:宋乃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海,北京凯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云小白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东城街道南环路1974号。

法定代表人:程金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海,山东本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水江源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西苑工业项目区。

法定代表人:高玉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清,男,汉族,1966年8月7日出生,衡水江源酒业有限公司员工,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原告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百荣顺达商贸有限公司、山东云小白酒业有限公司、衡水江源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北京百荣顺达商贸有限公司、山东云小白酒业有限公司、衡水江源酒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37元,由原告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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