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16民初6287号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和,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芜市莱城区凤城玉铃超市大桥店,经营场所: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大桥北路与汶源东大交汇处的玉玲超市。
经营者:魏玲。
被告:济南市莱芜区银玲超市,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万福南路68号。
经营者:韩俊贞。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芜市莱城区凤城玉铃超市大桥店、济南市莱芜区银玲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
原告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莱芜市莱城区凤城玉铃超市大桥店、济南市莱芜区银玲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莱芜市莱城区凤城玉铃超市大桥店、济南市莱芜区银玲超市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莱芜市莱城区凤城玉铃超市大桥店、济南市莱芜区银玲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