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知民初35号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106房。
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佳,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河市炫迈量贩式KTV(普通合伙),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京广路北段路东(变电站门口)。
经营者:姚月光,该KTV执行事务合伙人。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沙河市炫迈量贩式KTV(普通合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
2019年12月2日,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