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6民初584号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09号2幢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927042168。
法定代表人:史浩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好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谯城区阜阳华联超市魏武加盟店,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602MA2QKTKL1D。
经营者:刘刚,男,197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谯城区阜阳华联超市魏武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