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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某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05刑初1455号
案件名称鲁某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鲁某勇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05刑初1455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鲁某勇,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市人,文化程度初中,住安徽省芜湖市某区(以上信息均属自报)。

因本案于2019年5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伟国、李国峰,均为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9]15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受理本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亚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某勇及其辩护人黄伟国、李国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鲁某勇受他人雇佣,于2018年12月份开始,在本市白云区某小区,对外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Penfolds红酒和Hennessy洋酒。

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鲁某勇在上址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随后查获PenfoldsBin系列红酒712瓶、Hennessy系列洋酒7瓶、Hennessy空瓶67个、Hennessy标签纸8张(洋酒包材标签)、Hennessy酒盖19个、Hennessy封口套21张及加工材料一批。

经鉴定,查获的PenfoldsBin系列红酒均非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为假冒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上述712瓶红酒共计价值369932元;

查获的Hennessy洋酒(7瓶)均非法国轩尼诗公司生产的产品,为假冒法国轩尼诗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上述7瓶洋酒共计价值14712元。

上述事实,有有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侦查报告、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物品移交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物证照片、被告人鲁某勇的身份材料及前科查询材料、情况说明二份、现场勘查检查笔录、穗公网勘(2019)6080号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佛山市顺德鑫还宝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进仓单,广州创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书二份、鉴定及价格证明二份,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出具的手机号码为18026283147机主资料及通话记录,证人黄某琪、胡某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鲁某勇的供述及亲笔供词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鲁某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勇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销售的货值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鲁某勇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惟被告人鲁某勇犯罪未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鲁某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鲁某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据此请求从轻、减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鲁某勇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鲁某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9日起至2020年8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被告人鲁某勇假冒PenfoldsBin系列红酒712瓶、假冒Hennessy系列洋酒7瓶、Hennessy系列洋酒空瓶67个、Hennessy洋酒盖19个、调色剂1支、Hennessy标签纸8张、Hennessy封口套21张、原料酒2桶、调酒工具2个、加工工具2个、封口机1台,均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代为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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