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05刑初155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永健,男,197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上海市人,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址上海市浦东区。
因本案于2019年5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辩护人董永,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9]15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永健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永健及其辩护人董永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被告人陈永健注册成立广州安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承租广州市白云区为经营场所,经营玻璃制品加工业务。
2018年10月开始,被告人陈永健为客户加工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玻璃制品。
期间,被告人陈永健明知他人及其本人均未获得“CHANEL”、“LOREAL”“GUCCI”、“GIORGIOARMANI”、“YVESSAINTLAURENT”等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授权,仍接受他人委托,将上述注册商标标识印制在相关玻璃制品上,完成加工工作,收取相应加工费。
2019年5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陈永健在上址工作期间被抓获。
公安人员现场查获涉案物品1批,包括印有“LANCOME”注册商标标识的洗面奶120ML4316支、印有“LANCOME”注册商标标识的小黑瓶眼霜空瓶5000个、印有“LANCOME”注册商标标识的小黑瓶眼霜空盒38000个、印有“LOREAL”注册商标标识的眼部精华空瓶15419个、印有“YVESSAINTLAURENT”注册商标标识的香水瓶5010个、印有“GUCCI”注册商标标识的香水瓶8870个、印有“CHANEL”注册商标标识的香水瓶12500个,印有“DIOR”注册商标标识的香水包装盒8000个、印有“GIORGIOARMANI”注册商标标识的透明香水瓶8000个,印有“GIORGIOARMANI”注册商标标识的黑色香水瓶5300个(经鉴定,上述产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以及无标玻璃瓶9000个、黑色玻璃瓶4820个、红色玻璃瓶9636个、丝印机3台、丝印板4块、手工喷漆器1台、抛光机1台。
经查,上述印有“LANCOME”注册商标标识的洗面奶、眼霜空瓶和空盒以及印有“DIOR”注册商标标识的香水包装盒并非被告人加工印制,其余玻璃制品上的注册商标标识均由被告人非法制造。
经计算,被告人陈永健非法制造的上述注册商标标识55099件。
本院查明事实与上述指控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随案移送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陈永健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案件审理中,被告人陈永健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提交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永健擅自制造他人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依法应予惩处。
惟被告人陈永健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永健自愿认罪认罚,其认罚的量刑意见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从宽处罚。
辩护人据此提出的请求对被告人陈永健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陈永健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永健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2022年5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涉案的LANCOME兰蔻洗面奶4316支、LANCOME兰蔻小黑瓶眼霜空瓶5000个、LANCOME兰蔻小黑瓶眼霜彩盒38000个、GUCCI香水瓶8870个、CHANEL香水瓶12500个DIOR香水包装盒8000个、GIORGIOARMANI透明香水瓶8000个、GIORGIOARMANI黑色香水瓶5300个、DIOR迪奥“CD”商标香水瓶9000个、LOREALPARIS眼部精华瓶15419个、YSL香水瓶5010个、黑色香水瓶4820个、红色香水瓶9636个、九红机械丝印机3台、带有“GUCCI”标识丝印版1块、带有“LOREALPARIS”商标丝印版1块、带有“DIOR”商标丝印版1块、带有“CHANEL”商标丝印版1块、手工喷漆器1台、YE系列三相异步电动机抛光机1台、蓝色笔记本1本、二楼入库本1本、2019年进货本1本、2019年发货本1本、CatalogofPerfumeBottle17张均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代为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