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92民初1232号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住所地阿克苏市红旗坡农场厂部二号楼法定代表人:王猛,系该公司会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京,系辽宁同方(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伟,系辽宁同方(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大东高敏生鲜水果店,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贸路40-3号沈阳寿光地利农副产品交易A区3号庭C18、19、20,B19、20号摊位。
经营者:高建敏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被告沈阳大东高敏生鲜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