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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榕赢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泰安市泰山区华顿炸鸡汉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9民初305号
案件名称上海榕赢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泰安市泰山区华顿炸鸡汉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榕赢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泰安市泰山区华顿炸鸡汉堡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鲁09民初305号原告:上海榕赢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恒南路688弄35号1层01室A102区。

法定代表人:华怀余,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泰山区华顿炸鸡汉堡店,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迎胜路东侧望岳小区B区沿街营业房C段8号(08)。

经营者:范子欣,女,汉族,1989年11月30日出生,住山东省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志强,山东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合华,山东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榕赢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榕赢品牌公司)与被告泰安市泰山区华顿炸鸡汉堡店(以下简称华顿汉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榕赢品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被告华顿汉堡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志强、王合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榕赢品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华顿汉堡店立即停止侵犯榕赢品牌公司第6401793号“”、第23667300号“”、第16044954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判令华顿汉堡店赔偿榕赢品牌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华顿汉堡店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榕赢品牌公司依法拥有第6401793号“”、第23667300号“华莱士”、第16044954号“”等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榕赢品牌公司所申请注册的第6401793号“”商标、第23667300号“”、第16044954号“”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均为第43类:快餐馆,餐厅,流动饮食供应等服务,目前上述商标均处于注册合法有效期限内。

二、榕赢品牌公司的“华莱士”等系列商标拥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华莱士”成立于2009年,起源于福建省福州市,华莱士倡导绿色、环保、健康的服务理念;

华莱士尊崇“简单&分享”倡导有效工作,轻松生活,简单为人;

公司经营宗旨“简单创造未来,与合作伙伴共同成长,相融共生,共创财富”。

至今,全国已有10000余家“华莱士”连锁店,“华莱士”在行业内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经多年持续的宣传与使用,华莱士曾先后荣获“福建省著名商标证书”、“福州市知名商标”、“第十届中国品牌价值500强”、“2016年度新三板最具价值投资百强奖”、“福州市第七轮农业产业化龙头产业”、“2016年度福建餐饮连锁50强”等多项荣誉称号。

三、华顿汉堡店实施了侵害商标权的行为。

经调查,华顿汉堡店未经榕赢品牌公司许可授权,擅自在其经营店招门头、店内装饰装潢、宣传海报、包装袋、美团网、大众点评网等位置突出使用“华莱仕”等字样及图,与榕赢品牌公司主张保护的“华莱士”系列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华顿汉堡店的行为已构成在相同服务上使用与榕赢品牌公司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华顿汉堡店提供的餐饮等服务与榕赢品牌公司具有特定的关系,使消费者混淆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

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华顿汉堡店的行为已侵犯了榕赢品牌公司的商标权,故诉至贵院,望判如诉请。

华顿汉堡店辩称,华顿汉堡店系“华人莱仕”品牌的加盟商,经泰安市华人莱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人莱仕餐饮公司)授权后合法使用“华人莱仕”品牌用于装饰、装修。

根据授权公司提供的所有设备、原材料、包装袋及美团信息等为顾客提供服务。

华顿汉堡店作为销售商具有合法使用“华人莱仕”的法律依据,不存在任何违法行为。

“华莱士”和“华人莱仕”都是合法的注册商标,商标自身具有相似性和重合性。

榕赢品牌公司所诉不属实,华顿汉堡店从未在经营店招门头、店内装饰装潢、宣传海报、包装袋、美团等位置突出使用“华莱仕”等字样。

根据榕赢品牌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清楚证实,华顿汉堡店经营店招门头、店内装饰装潢、食品包装袋、可乐杯,以及美团网上销售平台都是使用“华人莱仕”注册商标,与“华莱士”系列商标明显存在不同,更不会使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

尤其在目前社会,存在肯德基、麦当劳、麦肯基、德克士、肯德士、华莱士、德莱士、华人莱仕并存的现象,公众对此都十分熟知上述各品牌的社会地位、品质和区别,不会对公众造成错误认识。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同时《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华顿汉堡店从未将“华莱仕”作为商品名称和商品装潢使用,华顿汉堡店合法使用“华人莱仕”注册商标,华顿汉堡店店面的设备、原料、包装袋、网上美团信息等都来源于华人莱仕餐饮公司提供,华顿汉堡店加盟“华人莱仕”品牌,使用“华人莱仕”商标从事商品服务,系合法行为。

至于榕赢品牌公司主张的第16044954“”商标,该商标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华顿汉堡店也并未使用该以上商标。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榕赢品牌公司诉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榕赢品牌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公证处出具的(2019)鲁济南长清证经字第2472号公证书;

证据二、(2019)鲁济南长清证经字第2473号公证书;

证据三、(2019)鲁济南长清证经字第2474号公证书。

以上证据证明榕赢品牌公司为第6401793号“”、第23667300号“”、第16044954号“”商标的商标权人,现上述商标均处于合法有效期内。

证据四、济南市钢都公证处出具的(2019)鲁济南钢都证民字第1026号公证书及封存实物;

证据五、(2019)鲁济南长清证经字第2572号公证书。

以上证据证明:1.华顿汉堡店的侵权事实成立,且侵权范围广,不仅存在线下侵权也存在线上侵权;

2.截止2019年5月7日,华顿汉堡店在美团网上和大众点评网总计的销售总额为279200元;

3.华顿汉堡店的行为已经导致消费者产生了混淆与误认,误认其系榕赢品牌公司的连锁店;

4.华顿汉堡店所经营的产品缺斤少两、食品味道难吃、服务态度差,对榕赢品牌公司的“华莱士”的形象及良好的声誉、品牌价值都造成极大负面影响。

证据六、(2019)鲁济南长清证经字第2470号公证书;

证据七、(2019)鲁济南长清证经字第2471号公证书;

证据八、(2019)鲁济南长清证经字第1900号公证书。

以上证据共同证明,榕赢品牌公司主张保护的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美誉度以及市场影响力。

证据九、公证费发票二张,证明榕赢品牌公司维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其中公证费为2000元。

华顿汉堡店对榕赢品牌公司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为:(1)对证据一、二、三的真实性没异议,但因公证书的申请人并非榕赢品牌公司,该三份公证书对本案当事人没有法律效力。

(2)对证据四的真实性有异议,不认可公证书中账单详情系来源于华顿汉堡店,账单上没有华顿汉堡店任何公章认可。

且公证书的申请人并非本案当事人,该公证书对本案当事人没有法律效力。

另外,通过该公证书可以看出,门头广告牌清晰显示“华人莱仕”商标,并且菜单和结账前台、购买的商品打包袋上、售卖的纸杯上均显示“华人莱仕”英文和汉字商标。

华顿汉堡店当庭认可其店内有该公证书对应的封存实物商品和包装对外出售。

(3)对证据五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有异议。

公证书的申请人并非榕赢品牌公司,该公证书对本案当事人没有法律效力。

通过公证书记载可以看出,都是输入“华人莱仕”后进行的一系列操作,说明顾客购买时,心理清楚是要购买“华人莱仕”的商品而非“华莱士”的商品。

进入我店的首页后,也是清楚显示“华人莱仕(迎胜店)”。

公证书中并没有关于华顿汉堡店使用“华莱士”的任何信息记载。

至于公证书的25页和26页、27页,通过其中的图片看出,我方使用的英文商标明显与华莱士英文的商标不一致,不会让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

同时该证据并不能证实线上销售量。

对于该公证书中的点评,因网上评论具有任意性和随意性,也有可能存在恶意,不能证实对广大公众产生了混淆。

(4)对证据六和证据七真实性没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

公证书的申请人并非榕赢品牌公司。

证据六中的知名商标证书的制作时间是2016年1月,有效期为三年。

证据七中的著名商标证书的有效期是2015年11月12日至2018年11月11日,说明两个证书现都已经过期。

另外,两证书的制作单位为福建省工商局和福州市市场监督局,无法说明榕赢品牌公司的商标在山东省或全国享有知名度。

因此,榕赢品牌公司的证明目的不成立。

(5)对证据八真实性有异议。

公证处公证的网页来源于华莱士公司,所有网页的制作都是由华莱士公司自己管理,属于其单方陈述,榕赢品牌公司并未提供相关荣誉证书原件,无法证实真实性。

(6)对证据九的真实性无异议。

但因华顿汉堡店并未侵权,且购买方并非榕赢品牌公司,与本案也不具有关联性,华顿汉堡店不应承担该笔费用。

华顿汉堡店为反驳榕赢品牌公司的主张,提交如下证据:第一组证据:1.第22325385号、第25624373号、第22325109号“华人莱仕”商标注册证原件各一份;

2.华人莱仕餐饮公司营业执照一份;

3.商标注册人范子欣的证明一份;

4.华人莱仕餐饮公司出具的授权书一份;

5.华顿汉堡店与华人莱仕餐饮公司签订的《泰安市华人莱仕加盟合同书》两份;

6.华顿汉堡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加盖华顿汉堡店公章)。

以上证据共同证明,范子欣合法拥有“华人莱仕”注册商标,范子欣授权华人莱仕餐饮公司使用涉案商标,华顿汉堡店店面的设备、原料、包装袋、美团网上的信息等都来源于华人莱仕餐饮公司提供,证实华顿汉堡店使用“华人莱仕”商标系合法行为。

第二组证据:账单结算小票共10份,证明华顿汉堡店真实的结算票据都是印有“华人莱仕”票据,而非印有“华莱士”。

第三组证据:华人莱仕作品登记证书两页。

在第二页显示了华人莱仕的英文和汉字商标,该英文商标与榕赢品牌公司公证封存的实物英文商标一致,足以认定华顿汉堡店并未使用榕赢品牌公司主张的近似商标。

榕赢品牌公司对华顿汉堡店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为:(1)对第一组证据中的三个商标证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对证明目的有异议。

其中的第25624373号核定的类别是42类,第22325385号商标核定的类别是35类,与本案餐饮服务43类并不是同一类别,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对22325109号商标证明目的有异议,华顿汉堡店在所经营的店面招牌以及店内的装饰装潢、包装袋、包装盒以及收款账户名称、员工服装都突出使用的是“华莱仕”,并没有严格按照该枚商标规范使用,华顿汉堡店构成侵权。

对营业执照真实性没有异议,该营业执照只能证明华人莱仕餐饮公司的主体资格,并不能证明该公司具有特许经营许可资质。

对范子欣的书面证明真实性有异议,该份证明属于范子欣的证人证言,因其未出庭作证,该证据不能作为有效证据。

对于授权书真实性有异议,该份证据是复印件。

对于加盟合同书真实性有异议,华顿汉堡店并没有提供加盟合同实际履行的证据,如加盟费及管理费交纳的实际凭证,也没有提交加盟合同中约定的原料、包装袋等实际交付的票据,如运输信息或者供货信息。

(2)对于第二组证据真实性有异议。

该份证据系是华顿汉堡店自行打印,打印时间为2019年10月10日,与我方取证时间不是同一时间段,与本案无关联。

(3)对版权证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对证明目的和关联性有异议,该版权作品的登记证书登记时间是2019年8月6日,登记时间在我方商标注册时间之后。

且本案是商标权侵权纠纷,并不是著作权权属及侵权纠纷,所以与本案无关联性。

对以上双方提交的证据,本院认为:(1)因榕赢品牌公司提交的证据均为公证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虽然华顿汉堡店对榕赢品牌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大多提出异议,认为公证申请人与本案无关,但却无相反证据对公证的事实予以否认,故对榕赢品牌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均予以认定。

(2)对华顿汉堡店提交的证据,榕赢品牌公司虽提出异议,但无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本院亦予以认定。

但本院认为,华顿汉堡店提交的第25624373号、第22325385号注册商标与本案中诉争的商品种类并非同一种类;

华顿汉堡店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系著作权问题,且该作品登记时间明显晚于涉案商标的注册时间,故以上证据与本案并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本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如下:华怀余(身份证号:33032719…6813)于2010年7月21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第6401793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43):餐厅;

茶馆;

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该商标有效期至2020年7月20日。

该商标于2012年3月转让给福建省华莱士食品有限公司,又于2016年9月核准变更注册人为福建省华莱士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华莱士食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7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第16044954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43):快餐馆;

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

咖啡馆;

餐厅;

流动餐饮供应等,商标有效期至2026年3月6日。

2016年9月,该商标核准变更注册人为福建省华莱士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华莱士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7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第23667300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43),商标有效期至2028年4月6日。

2018年6月6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许可,福建省华莱士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将以上三个商标均转让给榕赢品牌公司。

2015年11月12日,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第6401793号“”注册商标为福建省著名商标,有效期至2018年11月11日。

2016年1月,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第6401793号“”注册商标为福州市知名商标(有效期三年)。

福建省华莱士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官网址为“www.cnhls.com”。

在福建省华莱士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官方网站“资质荣誉”中可以显示,该企业自2009年成立以来获得各项荣誉和称号,如:2018年2月,华莱士荣获“2017新三板投资年会潜力之星奖”;

2017年5月,华莱士获评“2016年度福建餐饮连锁50强”;

2017年9月,华莱士获评“福州市第七轮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2017年12月,华莱士荣获“2016年度新三板具价值投资百强奖”;

2016年5月,华莱士入选“第十届中国品牌价值500强”;

2016年12月,华莱士入选“海西最具发展潜力的新三板公司”,2013年6月,华莱士获评中国烹饪协会的“企业信用评价AAA级信用企业”知名单位;

2009年4月,华莱士荣获“福建省红十字人道奖”荣誉称号等。

在该公司的官方网站上还可以看出,该公司在上海、江苏、黑龙江、河南、山东、广西、贵州、山西、北京、浙江等地区均有连锁餐厅。

2019年4月26日,申请人济南三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志新来到济南市钢都公证处,对榕赢品牌公司享有但不限于“华莱士”注册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被侵权行为进行保全公证。

当日,公证处的公证人员与张志新来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迎胜路东侧望岳小区B区沿街营业房C段8号华人莱仕,张志新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花费14元购得“单人超值套餐一份(手机付款并截图);

张志新对华人莱仕、店内营业执照(名称:泰安市泰山区华顿炸鸡汉堡店)、菜单及店内二维码进行了拍照。

随后,公证处对购买的实物包装予以封存并交张志新处。

对以上公证事项,济南市钢都公证处于2019年5月14日出具(2019)鲁济南钢都证民字第1026号公证书予以公证。

根据该公证书可以认定事实:(1)华顿汉堡店门头招牌上的上方为横排的“华人莱仕”字样,中间为“WALIAEC”字样,下排有“汉堡、披萨”字样;

(2)华顿汉堡店内菜单的左上角有“华人莱仕”字样,其中的“华莱仕”三字可清晰辨认,“人”字变形严重与上方的英文字母相结合,无法识别;

(3)在手机支付截屏显示,收款方为“华莱士泰安迎胜路店”,商品说明为“华莱仕泰安迎胜路店”。

本院当庭打开该公证书对应的封存实物,内有:(1)白色塑料袋一个,塑料袋印刷有汉字“华人莱仕”,其中“华莱仕”三字为阳文且较大,“人”字为阴文且较小,在该汉字上方有CH*DLS(注:因H与D之间字母是何标识不清楚,以*代替。

以下同)。

在“华人莱仕”下方印刷有“WWW.CNHLS.COM”字样;

(2)红白色纸质饮料杯一个,上有“华人莱仕”文字,其中“华莱仕”三字为阳文且较大,“人”字为阴文且较小,和CH*DLS标识;

(3)两张汉堡的包装纸,包装纸上也印刷有汉字“华人莱仕”,其中“华莱仕”三字为阳文且较大,“人”字为阴文且较小,在该汉字上方有CH*DLS。

为公证以上事项,榕赢品牌公司花费2000元。

经查,华顿汉堡店系2017年11月13日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范子欣,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及网络送餐服务。

2018年1月28日,范子欣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第22325109号“CH*DLS华人莱仕”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43),有效期至2028年1月27日。

华人莱仕餐饮公司系2018年5月9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金为1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范子欣。

以上三“范子欣”均为同一人。

2018年3月1日,华人莱仕餐饮公司(甲方)与华顿汉堡店(乙方)签订《泰安市华人莱仕加盟合同书》,合同期限为一年。

乙方自愿申请加盟“华人莱仕(汉堡店)”接受甲方授予的单店加盟经营权。

甲方允许乙方在合同期限内使用“华人莱仕”品牌形象。

双方在合同中对加盟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约定。

在该合同中,双方仅对缴纳押金1万元作了约定,但未对加盟费进行约定。

2019年3月1日,双方又续签了以上合同。

2019年3月1日,华人莱仕餐饮公司向华顿汉堡店颁发授权书,授权华顿汉堡店“可进行个体工商户注册使用华人莱仕”。

2019年9月26日,范子欣出具证明,其将第22325109号注册商标授权给华人莱仕餐饮公司统一管理使用。

在2019年5月7日华顿汉堡店的美团网页上,显示有“品牌华莱仕”字样的汉堡图片。

在其菜单页可以看到:(1)超值四人套餐定价为54.9元,已售150份;

(2)超值双人套餐定价25.9元,已售8023份;

(3)豪华双人套餐定价28.9元,已售357份;

(4)超值单人餐定价11.9元,已售2039份;

(5)豪华单人餐定价16.9元,已售886份。

在对该店的点评上可见有231条点评,其中有(1)2019年2月27日,“我美我来团”点评“披萨太干太硬了!

”;

(2)2019年2月22日,沙漠绿洲7718点评“很喜欢华莱士的汉堡,经济实惠,干净卫生,经常团购。

”;

(3)2018年2月10日,“dealwrt”点评“味道一般,不好吃,感觉不是正宗的华莱士”;

(4)2017年11月24日,“wsll彤彤”点评“偶然看美团发现自己小区门口开了华莱士,然后今天去了,小姐姐很热情,两人套餐超实惠…”在2019年5月7日华顿汉堡店的大众点评网页上,显示有“品牌华莱仕”字样的汉堡图片。

在其菜单页可以看到:(1)超值双人套餐定价25.9元,已售57份;

(2)豪华单人餐定价16.9元,已售21份。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是华顿汉堡店是否侵犯了榕赢品牌公司享有的第6401793号“”、第23667300号“”、第1604495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是如构成侵权,华顿汉堡店是否应赔偿榕赢品牌公司经济损失以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一、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涉案第6401793号“”、第23667300号“”、第16044954号“”注册商标已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且在法定有效期内。

商标注册人现为榕赢品牌公司,其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通过榕赢品牌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到,榕赢品牌公司所主张的涉案商标自使用以来,获得了较多的荣誉,且在全国各地范围内有较多的连锁店,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本案中,华顿汉堡店在其店铺招牌、菜单、纸杯、汉堡包装纸、塑料袋上突出使用“WALIAEC”、“华人莱仕”、“CH*DLS华人莱仕”文字及图案,以及在其美团网和大众点评网上使用“华莱仕”品牌,已经达到了可以识别商品来源的目的,华顿汉堡店的以上行为应视为对该以上文字和图案的商标使用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中,诉争注册商标为第6401793号“”、第23667300号“”、第16044954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43类。

以上商标服务类别涵盖了华顿汉堡店的经营范围,两者应视为同种商品。

至于华顿汉堡店在经营过程中,对“WALIAEC”、“华人莱仕”、“CH*DLS华人莱仕”、“华莱仕”文字或者标识的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了对榕赢品牌公司的商标侵权,本院分别予以阐述。

(一)关于华顿汉堡店使用“WALIAEC”文字标识的问题。

本案中,华顿汉堡店在其招牌上使用的“WALIAEC”与第16044954号“”注册商标在字母及排列顺序上使用上基本一样,仅在最后两个字母的排列顺序上略有不同。

将两者隔离观察,很容易让人误认为两者系同一标识,应认定为构成商标近似。

(二)关于华顿汉堡店使用“华人莱仕”的问题。

通过本院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华顿汉堡店在其塑料包装袋、纸杯上、汉堡包装纸等位置上使用“华人莱仕”的过程中,特意将“华莱仕”三字设计为阳文且较大,却将“人”字设计为阴文且较小;

在其店内的菜单上,则将其中的“人”特意变形拉长,导致相关公众在正常观察下无法正确识别。

华顿汉堡店的以上行为导致相关公众在一般注意力标准下,容易将其中的“人”字予以忽略,从而容易导致将“华人莱仕”误认为“华莱仕”。

而“华莱仕”与榕赢品牌公司的“”和“”注册商标的中文部分读音和顺序上较为近似,应认定为构成商标近似。

(三)关于华顿汉堡店使用“CH*DLS”文字图案是否侵权的问题。

经比对,华顿汉堡店使用的“CH*DLS”与榕赢品牌公司的“”的英文部分较为相似,亦应认定为构成了商标近似。

此外,本院注意到:(1)华顿汉堡店在其塑料方便袋上还印刷有WWW.CNHLS.COM网址,而该网址也与福建省华莱士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官方网址恰好一致;

(2)华顿汉堡店在美团网和大众点评网上使用的广告图片中也突出使用“华莱仕”文字进行宣传;

(3)华顿汉堡店还在其手机支付平台上使用“华莱士迎胜店”文字等情况。

本院认为,关于对商标侵权是否成立的认定,应综合加以判断。

也即,华顿汉堡店在单独使用“WALIAEC”、“华人莱仕”、“CH*DLS华人莱仕”、“华莱仕”文字或者标识过程中,可能对相关公众造成混淆的可能性较低,但其综合使用以上文字标识,并在方便袋上印刷“华莱士”的官网网址以及支付平台上使用“华莱士迎胜店”等情况,各种视觉因素综合叠加之后,却足以让相关公众误认为华顿汉堡店系华莱士品牌的加盟店。

而通过本案查明的事实也足以看出,美团网和大众点评网上的部分消费者已经将华顿汉堡店误认为是华莱士的品牌加盟店之一。

不可否认,在本案中,华顿汉堡店的经营者范子欣合法注册了“CH*DLS华人莱仕”注册商标,并通过一系列授权将该商标授权给华顿汉堡店在经营中进行使用,故华顿汉堡店因此辩称其未构成侵权。

但本院认为,一是华顿汉堡店自2017年11月13日就已经开业,2017年11月24日就有消费者误认为其为华莱士的加盟店,而当时范子欣尚未注册“CH*DLS华人莱仕”注册商标;

二是华顿汉堡店在本案中存在未规范使用“CH*DLS华人莱仕”注册商标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具体到本案中则是,华顿汉堡店在使用“CH*DLS华人莱仕”注册商标的过程中时应正确规范的加以使用,既不应将其中字母部分和汉字部分予以拆分使用,更不应将其中的“人”字予以变形或者缩小而将其注册商标中的“华莱仕”三字加以凸显。

所以,本院认为,正因为榕赢品牌公司所主张的涉案商标在全国范围内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华顿汉堡店为让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为“华莱士”品牌下的店铺之一,并以此扩大自己的营业收入,故特意在使用“CH*DLS华人莱仕”注册商标时予以拆分且将“人”予以变形,而且还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综合使用“WALIAEC”、“华莱仕”、“华莱士”等文字的行为,明显具有攀附榕赢品牌公司主张的注册商标的意图,应被认定为构成商标侵权。

综合以上分析,华顿汉堡店存在对榕赢品牌公司的商标侵权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二、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

本案中,华顿汉堡店主张,店铺的装潢、菜单、塑料方便袋、汉堡包装纸等均是由华人莱仕餐饮公司统一提供,即便构成侵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本院认为,以上法律规定是为主观上不知是侵权行为的被控侵权商标善意使用人所制定的免责条款。

而在本案中,且不论华顿汉堡店是否得到了合法授权,即便其获得了相关的授权,因华顿汉堡店的经营者恰恰正是华人莱仕餐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CH*DLS华人莱仕”商标的注册者,也就是说关于华顿汉堡店的店铺的装潢、菜单、塑料方便袋、汉堡包装纸等被控侵权商品包装装潢以及提供者均是范子欣本人;

且经本院查明的事实,华顿汉堡店在范子欣将“CH*DLS华人莱仕”商标进行注册之前便已存在足以导致消费者混淆为“华莱士”加盟店的侵权行为。

综上,华顿汉堡店在本案中并不存在善意免责事由,其应对榕赢品牌公司的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予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本案中,仅通过美团网和大众点评网可以看出,华顿汉堡店自2017年11月成立以来销售的产品数量较大,但因榕赢品牌公司主张的计算方法并无依据,故对其主张的华顿汉堡店获利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但从华顿汉堡店的销售数量中可以推算出,华顿汉堡店在本案的侵权行为中获利较为可观,应承担较重的侵权责任。

综上,本院根据榕赢品牌公司主张的商标的知名度、华顿汉堡店的侵权时间和范围、华顿汉堡店的主观恶意程度以及其给榕赢品牌公司造成的负面影响等因素,酌定华顿汉堡店赔偿榕赢品牌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万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泰安市泰山区华顿炸鸡汉堡店在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停止侵权上海榕赢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第6401793号、第23667300号、第1604495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泰安市泰山区华顿炸鸡汉堡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上海榕赢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000(捌万)元;

三、驳回上海榕赢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泰安市泰山区华顿炸鸡汉堡店负担2070元,由上海榕赢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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