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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井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海龙机电有限公司、玉林市玉州区航洋风机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1081民初11743号
案件名称浙江日井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海龙机电有限公司、玉林市玉州区航洋风机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温岭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日井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海龙机电有限公司;玉林市玉州区航洋风机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81民初11743号 原告:浙江日井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新桥镇新柳路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4554757670T。

法定代表人:莫利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技能,浙江晟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海龙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高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125470209。

法定代表人:郑发勇。

被告:玉林市玉州区航洋风机经营部,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一环西路新民消防中队对面9-16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900MA5L3J7409。

经营者:叶冬冬。

浙江日井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海龙机电有限公司、玉林市玉州区航洋风机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

原告诉请:一、依法责令被告一停止生产、销售标有原告的第12819031号“水骆驼SHUILUOTUO”注册商标相同中文文字和拼音文字的冷热水自动自吸泵;

二、依法责令被告一与被告二就商标侵权行为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浙江日井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日井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浙江日井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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