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81民初11743号 原告:浙江日井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新桥镇新柳路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4554757670T。
法定代表人:莫利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技能,浙江晟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海龙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高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125470209。
法定代表人:郑发勇。
被告:玉林市玉州区航洋风机经营部,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一环西路新民消防中队对面9-16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900MA5L3J7409。
经营者:叶冬冬。
浙江日井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海龙机电有限公司、玉林市玉州区航洋风机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
原告诉请:一、依法责令被告一停止生产、销售标有原告的第12819031号“水骆驼SHUILUOTUO”注册商标相同中文文字和拼音文字的冷热水自动自吸泵;
二、依法责令被告一与被告二就商标侵权行为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浙江日井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日井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浙江日井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