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冀02民初694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龙,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丰润区同利商店,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小八里庄村六小区438号。
经营者:周建国,男,1974年12月8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丰医路2楼3门101号。
追加被告:唐山市丰润区刘泽俊商店,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路饮食街23号。
经营者:刘泽俊。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被告唐山市丰润区同利商店、唐山市丰润区刘泽俊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