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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晋0110刑初331号
案件名称朱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朱铁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晋0110刑初331号公诉机关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铁,男,1995年10月20日出生于江西省九江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2017年4月11日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2019年7月26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刑事拘留(在逃),同日被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同年7月28日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朱君秀,山西晋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以并晋检刑刑诉〔2019〕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铁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铁及其指定辩护人朱君秀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朱铁通过自己开的淘宝网店“一站式电器城”以单价人民币170元-180元的价格,销售给在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做配电箱的刘旭辉,假冒正泰注册商标的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共117台,销售金额约人民币19950元;

以单价人民币150元-170元的价格,销售给余某假冒正泰注册商标的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控制与保护开关约138台,销售金额约人民币21040元;

以单价人民币约120元的价格,销售给郑某假冒正泰注册商标的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约20台,销售金额约人民币2000余元;

以单价人民币930元-2450元的价格,销售给宋福友假冒正泰注册商标的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约11台,销售金额约人民币15400元。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明、委托售卖情况说明、销售假冒开关书证、鉴定意见、电子数据、晋源分局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前科劣迹调查表、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郑某、余某证言、被告人朱铁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铁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朱铁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朱铁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择处刑罚,并处罚金。

被告人朱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朱铁到案后如实供述,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希望法庭对其从宽处理。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朱铁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铁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朱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铁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6日起至2020年9月25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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