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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洁军、陈雪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402刑初482号
案件名称李洁军、陈雪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洁军;陈雪花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402刑初482号 公诉机关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洁军(曾用名:李折中),男,197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

因本案于2019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辩护人孙姚骏,浙江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雪花(曾用名:陈斯梅),女,198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安义县。

因本案于2019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霞芳,浙江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嘉南检刑诉〔2019〕4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洁军、陈雪花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宓静叶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李洁军、陈雪花及辩护人孙姚骏、吴霞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洁军、陈雪花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114279元,数额较大,另有货值金额958713元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及销售,数额巨大,均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雪花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洁军对指控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李洁军处被查获的箱包尚未销售,是犯罪未遂;

李洁军没有违法犯罪记录,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李洁军尚有老幼需要扶养。

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雪花对指控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陈雪花未及销售的箱包货值金额为958713元,该部分属犯罪未遂;

陈雪花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

陈雪花是初犯、偶犯,有幼女需要抚养。

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18年10月至案发,被告人李洁军、陈雪花从洪某(另案处理)处购进假冒注册商标“SAMSNITE”的拉杆箱,后陈雪花、李洁军等人通过微信号×××(昵称:A拉杆箱厂家直销诚招代理)向微信号为×××(昵称:A-诚信箱包批发@吴庆平)、zhengzheng577(昵称:箱包厂家批发零售)、wxid_q4bq464fyq4421(昵称:阿雷)、Hongll-86(昵称:库菲箱包莉莉)、wxid_z2fdb8j5d6tk21(昵称:Janny)的下家销售上述假冒注册商标“SAMSNITE”的06Q、DK7、AG2型号拉杆箱,销售金额合计114279元。

2019年1月4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李洁军、陈雪花租用的平湖市洁兴路仓库内查扣假冒注册商标“SAMSNITE”的06Q型号拉杆箱801个、DK7型号拉杆箱1227个、AG2型号拉杆箱1550个,货值金额958713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李洁军、陈雪花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证人陈某、李某、冯某、洪某的证言、登记保存清单、搜查笔录、搜查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SAMSNITE”的拉杆箱、清点记录、抽样记录、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明、鉴定证明、手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计算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手机检查笔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洁军、陈雪花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114279元,数额较大;

另有货值金额958713元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数额巨大,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本案部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被查获,是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犯罪既遂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洁军、陈雪花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陈雪花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

辩护意见的合理部分予以采纳。

被告人陈雪花回到社区后,应当接受社区矫正,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有益社会的公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洁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4日起至2022年1月3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 被告人陈雪花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 三、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SAMSNITE”的拉杆箱共计3578个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办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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