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5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慈溪市彬彬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掌起镇打火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裘尧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昌,北京金言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项龙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敏华,温州共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上诉人慈溪市彬彬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项龙江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的(2018)浙02民初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慈溪市彬彬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以与项龙江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慈溪市彬彬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慈溪市彬彬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慈溪市彬彬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