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0知民初145号原告: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梁山县韩垓镇双韩路中段工业园(大李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延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索俊芬,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城县福音副食品店,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阿里山路南段路西。
经营者:刘卫鸽。
原告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襄城县福音副食品店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襄城县福音副食品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元,由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