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8240号 原告:温州市佳启装饰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苏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加利,温州名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武汉市东西湖铭品五金经营部 经营者:王栋栋。
原告温州市佳启装饰五金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武汉市东西湖铭品五金经营部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630163388.7)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温州市佳启装饰五金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佳启装饰五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佳启装饰五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温州市佳启装饰五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