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3知民初406号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漯河经济开发区燕山路南段民营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396632767N。
法定代表人:余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金星,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1/1)。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冰,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闯,男,汉族,1985年3月2日生,住址: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河南匡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陈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以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