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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威克赛服饰有限公司与浙江鹿王实业有限公司、内蒙古鹿王羊绒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483民初5099号之二
案件名称浙江威克赛服饰有限公司与浙江鹿王实业有限公司、内蒙古鹿王羊绒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桐乡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威克赛服饰有限公司;浙江鹿王实业有限公司;内蒙古鹿王羊绒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483民初5099号之二 原告:浙江威克赛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经济开发区中华路3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146877307M。

法定代表人:吴天翔。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子铭,浙江中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鹿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凯旋路371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575319143R。

法定代表人:郑浩生。

被告:内蒙古鹿王羊绒有限公司。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巴彦塔拉大街东河桥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0772231669B。

法定代表人:郑浩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献磊,北京立方(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克,北京立方(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威克赛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鹿王实业有限公司、内蒙古鹿王羊绒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威克赛服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威克赛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9546元,减半收取1977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4773元,由原告浙江威克赛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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