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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道起杂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604民初24181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道起杂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道起杂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4民初24181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勋,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子然,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起杂货店,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夏东路口健豪工业大楼首层7、8号铺,注册号440********7589。

经营者:张瑞区。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起杂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0月2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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