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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加锋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514刑初915号
案件名称张加锋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加锋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514刑初915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加锋,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公民身份号码440************71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打工,户籍地潮南区胪岗镇新联前溪中路十三巷17号。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潮南检刑诉[2019]8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加锋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月1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湖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加锋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开始,同案人张楚增(在逃)租赁汕头市潮南区成田镇西岐居委后洋工业区***开设假冒香水生产工场并将假冒香水成品存放在工场隔壁的仓库。

被告人张加锋于同月受雇佣到该工场工作,负责调配香水及维修机器,同案人张晓璇、张梅旋、王爱娜(均作存疑不起诉处理)于同年9月受雇佣到该工场工作,负责包装香水。

2018年10月29日,公安机关查处上述工场和仓库,现场抓获同案人张晓璇、张梅旋、王爱娜,扣押到作案工具脚踏装膏机、简易包装机各1台、简易灌液机2台、手动灌装机3台、假冒“Dior”“CHANEL”等品牌的香水1批(价值共人民币7,842,480元)和香水原料、包装标识一批。

2019年4月9日,被告人张加锋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加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图、发案现场、赃物拍照,扣押清单,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均为复印件),潮南区成田镇西岐村民委员会证明,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ParfumsChristianDior)、北京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广州锐正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伟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开云(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上海贞观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和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证实材料,胪岗派出所户籍证明、证实材料,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第三中队抓获经过说明,证人陈开烈、吴萍君的证言,同案人张晓璇、张梅旋、王爱娜的供述和汕头市潮南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加锋在他人雇佣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其行为妨害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属情节特别严重。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加锋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张加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八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加锋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4月9日起至2021年10月8日止。

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随案作案工具脚踏装膏机、简易包装机各1台、简易灌液机2台和手动灌装机3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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