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972刑初457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柏潮,男,1989年5月5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初中文化,东莞市盈巨利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经营者,住平南镇隆镇天竹村上天二屯8号。
公民身份号码:450************119。
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9月6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谭威,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19〕4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柏潮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练飞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柏潮及辩护人谭威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柏潮系东莞市盈巨利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简称盈巨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实际经营者,该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
2019年9月开始,陈柏潮作为公司的经营者,在未获得“G-SHOCK”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决定在东莞市**************其经营的盈巨利公司内为“李强”(另案处理)非法制造“G-SHOCK”标识的表壳外罩和表带圈。
2019年9月6日11时许,公安机关在盈巨利公司抓获陈柏潮,现场查获带有“G-SHOCK”标识的表壳外罩14022个及带有“G-SHOCK”标识的表带圈17181个(合计约价值7000元)等涉案物品。
到案后,陈柏潮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以上事实,被告人陈柏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营业执照,授权书,商标注册证,鉴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被害单位员工陈汉义的陈述,证人李金原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陈柏潮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柏潮作为东莞市盈巨利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柏潮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陈柏潮是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柏潮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柏潮是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柏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合理有据,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柏潮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6日起至2020年4月5日止。
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暂扣在东莞市公安局大岭山分局的非法制造的“G-SHOCK”注册商标标识制品表带圈17181个、表壳外罩14022个,作案工具模具1副,予以没收,由暂扣单位直接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