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民初809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陈芳燕(实习),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智明,男,200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秀屿区。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陈智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申请撤回对陈智明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玉坤 审 判 员 易胜晖 人民陪审员 石忠良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 书记员刘丽华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