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7民初12400号原告:佳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禹区石碁镇金山村华创动漫产业园C8号厂房三、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5。
法定代表人:熊银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莹荣,广东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华,广东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卡琳内衣文胸批发商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龙东社区鸿基中路6号义乌小商品批发城D2047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B3G。
经营者:杨笑笑。
经营者:杨笑笑,女,汉族,1990年2月1日出生,户籍住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原告佳莱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卡琳内衣文胸批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薛宝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卡琳内衣文胸批发商行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佳莱科技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销毁现有的侵权库存产品;
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公证费用800元,共60800元;
3、判决被告在《人民日报》、《中国知识产权报》及其在阿里巴巴网站开设的网店首页显著位置上发表书面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卡琳内衣文胸批发商行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材料。
本案相关情况一、涉案注册商标情况:第21450617号“”商标,注册人为原告,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5类,包括内衣、内裤、女士内裤、平脚短裤等。
第20696347号“”、第7822991号“”、第7194471号“”商标,注册人均为广州佳莱日化科技有限公司,第20696347号“”商标和第7194471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均为第25类,包括内衣等,第7822991号“”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5类,包括舞衣、雨衣、足球鞋、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头戴)、腰带、手套(服装)、围巾。
第20066913号“”商标,注册人为广东国汇商业连锁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5类,包括内衣、内裤、女士内裤、平脚短裤等。
原告受让取得第20696347号“”、第7822991号“”、第7194471号“”和第20066913号“”商标。
上述注册商标均在有限期内。
二、被控侵权行为:2018年6月27日,广州律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名涛在“www.1688.com”电商平台“深圳市龙岗区卡琳内衣文胸批发商”店铺购买了“佳莱频谱正品内裤女低腰提臀能量石底裤性感蕾丝边三角裤夏季”3件,购买价格为181元。
店铺工商注册信息显示“名称:深圳市龙岗区卡琳内衣文胸批发商行”、“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内衣、文胸、服饰、服装销售”。
根据(2018)粤广南方第040506号《公证书》记载,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对以下事实进行了监督与记录:1、2018年6月28日,在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26号1楼,在公证员与公证员助理张玉芳的现场监督下,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名涛从申通快递的工作人员处接收通过前述网上购物操作所购得的商品(运单号:3366152461845),收货行为结束后,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公证员曾某、公证员助理张玉芳随同申请人广州律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名涛对上述购买的邮件(包裹)进行现场拍照,后公证人员将所收商品及相关物品收入纸盒再对该纸盒粘贴封条进行封存。
2、2018年6月28日,在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公证人员曾某、公证员助理张玉芳的现场监督下,李名涛打开“www.1688.com”网站,登陆其“155××××7085”账号,察看购买商品的订单详情、物流详情、产品详情、店铺详情等相关信息,对所显示的页面进行截图并打印。
三、被控侵权产品:经庭审拆封封存物品,内有各独立包装黑色内裤共三件,各独立塑料包装袋上分别印有“HE&ME”、“佳莱頻譜”、“佳莱”标识,黑色内裤的硬纸吊牌合格证正面分别印有“HE&ME”、“佳莱頻譜”标识和商品名称“频谱雅致女士护理裤”,吊牌反面分别印有包括“生产企业:广州佳莱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华创动漫产业园C8栋”等产品信息及“佳莱”标识,黑色内裤上的布标分别印有“HE&ME”标识。
四、被控侵权事实:“佳莱频谱正品内裤女低腰提臀能量石底裤性感蕾丝边三角裤夏季”3件与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第21450617号“”、第20066913号“”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中的女士内裤属于同种商品,与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第20696347号“”、第7194471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中的内衣属同类商品。
被控侵权商品外包装及商品本身和合格证吊牌上使用的标识与上述第21450617号“”、第20696347号“”构成相同,与上述第20066913号“”、第7194471号“”构成近似。
一般公众施以注意力容易对涉案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五、原告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的违法所得:原告未充分举证证明,原告提交了公证费发票证实原告因本案公证取证支出公证费800元。
判决结果本院认为,原告系第21450617号“”、第20066913号“”、第20696347号“”、第7194471号“”注册商标权利人,上述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内,法律状态稳定,原告依法享有的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卡琳内衣文胸批发商行未经原告许可或授权销售侵犯原告享有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已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原告诉请保护的第7822991号“”商标,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第25类中未有内衣或内裤(女士内裤、平脚短裤)等,故被控侵权商品上虽印有“佳莱”标识,且该标识与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第7822991号“”商标相同,但因被控侵权商品与该第7822991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不同,一般公众能够清楚区分被控侵权商品与第7822991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不同商品,故被控侵权商品上虽使用了“佳莱”标识,但未侵犯原告享有的第782299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对原告在本案中诉请被告停止侵犯第782299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应赔偿的数额及应支付的合理费用,由于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遭受的损失及被告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涉案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等证据,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的数额,对原告诉请被告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诉请被告销毁现有库存产品及赔礼道歉,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被控侵权产品库存的情况,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销毁侵权产品库存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被告因本案侵权行为已被本院处以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经济损失及支付原告因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的民事责任。
赔礼道歉属于侵犯人身权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人身权,故对原告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卡琳内衣文胸批发商行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理应承担相应消极答辩及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卡琳内衣文胸批发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佳莱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第21450617号“”、第20066913号“”、第20696347号“”、第719447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卡琳内衣文胸批发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佳莱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8000元;
三、驳回原告佳莱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卡琳内衣文胸批发商行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卡琳内衣文胸批发商行负担,原告已预交的人民币132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卡琳内衣文胸批发商行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2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