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34823号原告:上海库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欧阳勇,执行董事。
被告:孝昌县鲜之味纸包鱼烧烤,经营场所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北京路107国道232号极速网吧旁边。
经营者:付崔崔。
原告上海库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孝昌县鲜之味纸包鱼烧烤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
原告上海库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库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15元,按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 徐弘韬书记员 俞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