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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林高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80刑初478号
案件名称代林高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简阳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代林高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80刑初478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代林高,男,1968年5月26日出生于四川省简阳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从业者,户籍地四川省隆昌县,案发前住四川省简阳市。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四川省简阳市看守所。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川简检诉刑诉〔2019〕13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林高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简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代林高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被告人代林高与欧本洪、刘晓彬等人合伙在简阳市注册成立“简阳市简城腾飞日化用品经营店”(以下简称“腾飞日化”),开展日化用品销售经营。

腾飞日化成立后,与纳爱斯丽水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爱斯公司”)签订销售合同,负责成都市简阳区域内纳爱斯公司产品的销售工作。

2018年1月,欧本洪、刘晓彬退出合伙,由代林高独立经营腾飞日化。

2018年8月10日,代林高向纳爱斯公司递交申请,自愿放弃简阳市区域内纳爱斯产品经销权。

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代林高以微信和吴某取得联系后,明知吴某销售的纳爱斯公司产品系假冒产品,仍从吴某处进购了共计212,985元的雕牌2.438㎏洗衣粉、雕牌508g超效洗衣粉、超能牌1.6㎏洗衣粉、超能牌2.258㎏皂粉,并将进购的假冒皂粉、洗衣粉销售到简阳市贾家镇赛购超市、养马镇华购万家超市等超市,销售金额共计244,000元。

2019年4月28日,岳某向简阳市公安局报警称被告人代林高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代林高明知岳某报警,而和岳某一同在岳某位于简阳市射洪坝街道元灯村仓库等待民警到来。

2019年4月29日,简阳市公安局对代林高位于简阳市凯力威工业大道40号擎阳工业园区的仓库进行现场勘查,起获了疑似假冒的雕牌2.438㎏洗衣粉13袋和雕牌508g超效洗衣粉4袋(已查扣)。

经鉴定,起获的雕牌2.438㎏洗衣粉和雕牌508g超效洗衣粉属假冒伪劣产品。

2019年4月30日,简阳市公安局民警在贾家镇赛购超市起获疑似假冒的超能牌2.258㎏天然皂粉、雕牌508g超效洗衣粉,在贾家镇万兴日化经营部起获疑似假冒的超能牌2.258㎏天然皂粉、雕牌2.438㎏洗衣粉,在养马镇华购万家生活超市起获了疑似假冒的超能牌1.6㎏皂粉、超能牌2.258㎏天然皂粉、雕牌2.438㎏洗衣粉。

2019年6月5日,从简阳市简城街道兴隆超市起获疑似假冒的超能牌1.6㎏天然皂粉、超能牌2.258㎏天然皂粉。

2019年6月18日,从岳某位于简阳市简城街道元灯村的仓库内起获了疑似假冒的超能牌2.258㎏天然皂粉、雕牌508g超效洗衣粉、雕牌2.438㎏洗衣粉。

侦查机关对起获的上述疑似假冒产品进行抽样并送检。

经鉴定,上述产品均属于假冒伪劣产品。

被告人代林高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代林高的行为构成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具有自首情节,建议本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

被告人代林高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接受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一致。

另查明,简阳市公安局将vivoXplay5A手机一部、vivoX9手机一部、雕牌2.438㎏洗衣粉13包、雕牌508g超效洗衣粉(蓝色包装)4包、雕牌508g超效洗衣粉(红色包装)4包、100年润发洗发露、西丽沐浴露、3.5㎏超能洗衣液、印章26枚等物品扣押在案。

被告人代林高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获利31,015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林高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且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构成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人代林高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情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中,扣押在案的vivoXplay5A手机一部、雕牌2.438㎏洗衣粉13包、雕牌508g超效洗衣粉(蓝色包装)4包,系与犯罪有关物品,由简阳市公安局依法予以没收;

扣押在案的vivoX9手机一部,无证据证明与本案犯罪有关联,由简阳市公安局依法发还被告人代林高;

扣押在案的雕牌508g超效洗衣粉(红色包装)4包、100年润发洗发露、西丽沐浴露、3.5㎏超能洗衣液、印章26枚,与本案指控事实无关,由简阳市公安局依法处置。

综合被告人代林高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及保护知识产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条第一款、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代林高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刑期自2019月4月30日起至2021年11月29日。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二、对被告人代林高的违法所得31,015元予以追缴;

扣押在案的vivoXplay5A手机一部,雕牌2.438㎏洗衣粉13包、雕牌508g超效洗衣粉(蓝色包装)4包,由简阳市公安局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高 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饶治华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 第九条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 (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三)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四)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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